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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十二)——人社部门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时间 :2025-02-11 来源: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除市场主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外,更需政府依法监管,三个层面的欠薪治理格局缺一不可。因此,明确政府属地责任和各部门职责,依法监管,才能确保实现《条例》的立法目的,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等部门共同的法定职责为: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查处以下违法情形:(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3)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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