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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时间 :2025-02-11 来源:
其中,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分包单位的上一层单位,具有对分包单位监督的相应职责,就分包的工程项目向建设单位负总责,与分包单位招用的农民工没有直接联系,但基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需要而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在4种情形下需要自己支付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以此构建三个层面的欠薪治理格局。其中,市场主体负责是核心和前提,只有明确了市场主体范围、具有哪些义务、承担哪些责任,才能真正将《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确保农民工工资得以按时足额支付。《条例》明确了五类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具体为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个人,五类主体具有各自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其中,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分包单位的上一层单位,具有对分包单位监督的相应职责,就分包的工程项目向建设单位负总责,与分包单位招用的农民工没有直接联系,但基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需要而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在4种情形下需要自己支付工资;另一方面是自己招用农民工,自行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一、施工总承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定义务1.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2.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3.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4.代发工资的,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向招用的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的,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5.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6.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7.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8.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9.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10.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11.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12.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13.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二、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除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外,还需承担总包单位专门的法律责任。)1.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1)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3)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2.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2)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3.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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