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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待遇“看得懂算得清”系列(六)

时间 :2020-06-16 来源: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每个用人单位都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义务,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于单位未及时缴费而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能否要求单位安排工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所以这类人员即便提供“劳动”,也不属于劳动法保护范围,也不能将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再次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其提供“劳动”不会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因此用人单位可能会产生用工风险。

                       


2.变更单位未及时缴费,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每个用人单位都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义务,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于单位未及时缴费而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康复有无时间限制?

目前,国家层面对于工伤康复的具体期限并无明确规定。对于工伤康复也不宜规定具体的康复期限,因为伤情、残情、个人体质、恢复状况、康复水平等都存在一定差异,很难作出统一规定,需要针对个人状况分别进行评价,但并不意味着康复是无期眼的。从地方规定和实践来看,主要是确定有无康复或继续康复的价值,如果有康复或继续康复的价值,就可以继续康复,否则不能继续康复,如果本人坚持康复,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所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对于康复价值或继续康复价值的有无,首先由康复医院作出判断,然后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审核确定。

4.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能否享受工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通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三款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退休后诊断职业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对于退休后被诊断出职业病的人员同样适用。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人员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该用人单位分别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该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

6.用人单位撤销后原应由基金支付的待遇怎么办?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继续向其支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费用。从法律解释口径来看,用人单位是否继续缴费并不影响工伤发生时已经参保的待遇支付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联。“事故前参保,基金即应当支付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基金支付是根据受伤时参保状况确定的,与受伤之后是否缴费无关,不影响此前工伤职工的待遇享受。

7.断保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否由基金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ー条规定,“断保”或“欠费”期间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该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待遇给付责任,这也是其实施未依法缴费违法行为的必然后果。《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补缴“断保”或“欠费”期间的社保费和滞纳金后,新发生的相应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发生工伤后断保应否由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法律解释口径来看,用人单位是否继续缴费并不影响工伤发生时已经参保的待遇支付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联。“事故前参保,基金即应当支付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基金支付是根据受伤时参保状况确定的,与受伤之后是否缴费无关,不影响此前工伤职工的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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