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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待遇“看得懂算得清”系列(四)

时间 :2020-06-16 来源:
一般情形来说,由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更宽,因此不属于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有可能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不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也不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领取城乡居保待遇者能否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相关规定,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确认为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具有年满60周岁等法定情形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资格。若同时具备领取城乡居保待遇资格,可按照其享受城乡居保待遇金额能否支撑其主要生活来源来判断,因为城乡居保待遇较低,不能成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可以同时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2.领取养老金后应否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本条件是,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其核心条件是其近亲属缺乏稳定的生活来源,需要供养。在职职工工亡时,如果该亲属领取基本养老金,应认为其不存在供养问题,不符合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要求。对于保障目的相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同一主体不能同时享受两个及以上项目。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目的是为没有生活来源的特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养老金则是为满足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于该系属保障对象而言,两者是重叠的,不能重复享受。

3.工伤保险费停缴前发生的工伤事故由谁承担工伤保责任?

既然劳动者在伤害发生时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费用应当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不存在用人单位赔偿的问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仅要考虑伤害本身,也要以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为基础事实,依据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的状况确定,如果当时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否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4.伤残等级提高后,伤残津贴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上下限分别为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主要应指确定计发伤残津贴的伤残等级确定之前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计发。如果前12个月均为停工留薪期,则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确定,如果停工留薪期仅为其中部分时间,那么其余时间的待遇有三种确定方式:一是停工留薪期待遇支付;二是参照病假处理,按照病假工资支付;三是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正常上班,按旷工处理不支付工资待遇。

5.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能否列入医保基金支付?

一般情形来说,由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更宽,因此不属于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有可能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不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也不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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