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登录互联网+智慧法务综合服务平台
咨询服务热线:0431-88005120
疑难案件解决中心

对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时间 :2025-03-10 来源:
2.部门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2号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互联网+智慧法务”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     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互联网+智慧法务”。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互联网+智慧法务)”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推荐阅读